你好,我在西山区一家大型商场上班,合同期限是3年。本来每天上班8小时,但是因为九月十月接近开业,公司要求每天10到16小时(夜班和白班),承诺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后来有天因为部门多名员工跟客户方多人发生短暂肢体冲突。公司跟客户方私了了此事,但在三日后通知我跟另一名部门领班及部门主管回家避风头,口头承诺期间工资照发。但是一周后通知回去上班,然后突然让我们三人写辞职信但我们拒绝,到现在公司也未有任何说法。并且领到的工资里边只包含周末的加班,并没有每天的小时加班及回家一周的工资。我在公司工作已半年多,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要回相应工资及申请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