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应届毕业生,4月初在一家贸易公司实习,合同期为一年,其中试用期1个月,适应期2个月,本着好奇心、一腔热情踏入职场第一步,谁料期间却很不开心,坚持了3个月多一点,最终选择辞职。递交辞职报告后,向财务了解,当月工资结算问题时,原以为已过试用期,可以领到转正工资的我,却被告知因转正报告并未正式批复,所以依然是试用期状态。用了近一周的时间交接工作后,便离开公司了,令人气愤的是,最后一天,公司找我谈话,逼迫我承认另一个员工的离职,责任在我,三个人把我堵在办公室里,吓得我哭着跑开了。随后,同事告知,公司说我这种属于擅自离职。在做相关咨询的时候,了解到,一年合同只有1个月试用期,请问后面的适应期到底属于什么?因为工资跟试用期是一样的,还有,像我这种原以为试用期提前一周辞职就可以的,到底算擅自离职还是正常辞职?如果两个月适应期合理的话,我还可不可以去劳动保障单位寻求帮助和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