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A告知B他有人C能办理涨工资和临时工转正工作,还有2-3个名额,A与B为将近20年同学关系,B很信任A,就说我问问我哥们他们办不办,B打电话询问2人之后都同意办理,然后联系A并与其碰面,3人将钱都给于A,并由A出具收条,回家等信。B回去后无意间将此事说出去了,过几天D找B说办临时工转正工作,B询问A能不能办,A说“可以,12W,你可以加点,然后告诉我." B就和D说:15W。D同意后联系A,首次给A 5万定金。A出具收条,因为B是见证人在收条上签字。过了一阵A通知说需交尾款10万元。D拿钱交予A 10万元,B在场做见证,并以中间人名义在收条上签字。D回去等通知。D走后A给B 3万元。过几天后A打电话通知B说是没办成,C被抓起来了,需要录笔录,B就就将3万元还给D了,并由与D商量现将3万元现金还回,并将收条上改为12W元。D同意了,B还说因为B也花钱了,只能给其补回1--2万元。过一天后D要求B全额12万都返回去,不然起诉B。现在B最好是什么情况,最坏是什么情况。(B同样为受害者,同样是花了5万元。如果D拿出15万元的复印件的情况下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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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中的“便利条件”||| 新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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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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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