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公司 乙方:XX员工 丙方:XXX公司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确认其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8日终止。
二、乙方确认其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和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包括加班工资)均已结清,甲方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缴纳了社会保险,乙方相关的休假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享受。
三、鉴于甲方同意安排乙方于2014年4月8日进入丙方工作,且丙方同意对于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予以累计计算,故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主张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任何权利,且承认今后也不再主张。
四、各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因为要在公司上班)所以我与公司签订了这个协议。
我是2012年进入甲方公司工作的,当时签了三年的合同,(从2012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2014年4月8号又重新与丙方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是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7月26日。
请问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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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的有效,如果公司强迫签的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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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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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的有效,如果公司强迫签的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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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