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将近退休年龄为由,劝说不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作出相关补偿,请问是否可追究赔偿?
后到退休年龄,公司与我签订劳务合同,条例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一年,本协议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至2014年10月31日终止。 期限为一年,但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实为13个月。工作一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年终奖金?
劳务合同中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客房服务。但今年4月公司升我为领班,已从客房服务变更为客房管理工作,公司是否应与我重新签订合同,但公司没有,是否违约?是否应作出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