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住房是男方婚前由男方外公全额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由于该房屋5年后才能办证上市,是在婚后办理房产证,并写上了男方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时为了避税,形式上是通过买卖合同完成的。但实质上,并没有资金的交易记录,男方外公现已去世。请问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男方个人财产?
有的律师说:婚后男方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得到这个房产的赠与,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有的律师说:房产证上名字实际上是和指定赠与对象相联系的,而且男方家人全额出资,并且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该作废。应该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这个如果提交法院,究竟会怎么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