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就职的公司办公地点是在上海浦东新区离我家很近,到11月中旬要搬到青浦区,如果我要跟过去的话每天来回至少4个小时的交通,9月底人事问我们跟过去吗,我考虑到要照顾小孩,路程太远,说去不了,10月9日人事说补贴200交通费去吗,我还是回了不去,在10月29日因为工作有点不开心10月30日就跟我的部门主管说因为有亲戚从远方来旅游我要过去陪她,我就10月31日把工作交接后面就不来了,后我去跟人事说,人事要我写辞职报告,我后来也咨询了同事,说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得到补偿的,我现在手上有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到16年10月31日,我是11年11月1日入职的,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这种情况能得到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