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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7日,经营销员介绍,王某提出在一家寿险公司购买了一款万能险产品,保险金额为8万元,同时购买两个附加险,即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万元,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万元。填写投保单后,王某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的投保手续。2012年3月23日,保险公司向王某下发通知函,要求调取王某2009年7月因车祸住院治疗情况; 3月26日,保险公司又对王某下发《补充健康状况资料通知函》,要求王某补充车祸的康复情况,以及是否还在继续进行治疗,要求告知其治疗的方式等情况,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但因其外出做工,无法签字确认。2010年3月27日,王某因车祸死亡。2010年4月12日,保险公司将其预交保费4000元以转账方式转到个人结算账户上,同时以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双方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是否赔偿,取决于争议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而争议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预先收取保费的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请对此问题进行评析,并说明理由。

合同纠纷
2014-11-04 09: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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