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48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一年多的建设,现即将竣工,开发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没有交3%的劳动保障金,也没有交10%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甲方在施工中的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付到公司账户(已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协议中特别说明委托人是包工头,但工程款必须转入公司账户),转入公司账户的只有360万元,现在包工头不在,农民工讨薪370万元,并讨到市政府,还说包工头走了,叫政府拿出劳动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来支付,行政机关反说交10%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施工方的事,请问,公司现在怎么办?
我方认为依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八条和其他类似文件,此3%、10%应由建设方补交,请律师指点我方观点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