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工作,现因为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打算于一月后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并公布名单,名单公布20天后,发现怀孕38天,与劳务公司沟通,劳务公司通知回公司上班,但只发放社保基本工资,社保和公积金从发放的基本工资里扣除,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否再退回怀孕人员?(本来全额工资有10400,如果发放社保基本工资就只有1900,原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浮动工资项目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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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用工单位无权将你退回。建议你仔细阅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应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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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孕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追问:也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现用人单位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发放基本工资,是否合法?我记得劳务派遣规定上说的是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退回怀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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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属于劳动争议,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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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