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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员工连续工作四年无劳动合同,中途已向公司提出过签合同、交社保、发加班工资等问题。公司无理由将其解聘,上述到仲裁后判决最后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前三年因已超出时效不予支持,这合理吗?一年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合理吗?加班工资只算法定假不算休息日合理吗?而社保判决从上班之日到解聘之日补缴。想问为啥社保没有时效性?针对此事可以上诉吗?请指点!谢谢!!

婚姻家庭
2014-10-28 23: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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