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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以政务公开为由申请村级建设项目公开账目,区级相关部门回应此项目为村级项目,具体情况请到村委会查询,并下达《关于...项目的告知书》。村民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款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个人认为此《告知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请问我的理解对不对,有什么办法可以驳回复议申请。请给出具体法律。

行政纠纷
2014-10-20 10:44: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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