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化妆品店上班,试用期,当初说好工资2000,但是在10月7号离职,开始她们不愿意给国庆的补贴,说要去劳动局告他们,才给了,但是她们现在换了一种形式,把餐补,公交补,住宿补贴各100国庆补贴200算到工资里。我20天工资才1333请问这样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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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可以主张自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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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到现实,若你是员工,又属于试用期内,你可以提前三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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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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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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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