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26127元 护理费14000 误工费15000元 后续治疗费12000元 残疾赔偿费61632元 交通费1800元 住宿费3150元 精神损失抚慰费10000元 住院伙食费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3920元 鉴定费2500元 共计150829元 原告67岁 女 农村户口 2004年12月份常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社区至今 柳城派出所附带一份证明 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在一家工厂做卫生清洁工作 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 鉴定为10级伤残 (右内踝骨折 右腓骨下段骨折 左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