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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机关(机关与职工宿舍同一院落内)物业科上班12年(中间断过几个月),没有签订过任何用工合同,主要工作是物业收费、查水表及物业相关事宜的通知协调。昨天口头通知我下岗,其原因是我不能打扫大院的清洁卫生(我的确不能打扫卫生原因是:上班时被单位公车撞成腰椎滑脱,当时没有找司机,感觉就是点点痛过两天就好了)。现要我下岗没意见,只是上了12年班,工资明显在全市平均水品一下(从400元,慢慢涨到现在每月900元),并且没有三金,只答应多付两个月的工资。请问:我能要求补偿我实际工资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及三金吗?

刑事案件
2014-10-03 11: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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