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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生病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单位劳动合同规定,一年最长只能请3个月病假,单位以自己生病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为理由,单方面要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纠纷
2014-10-18 16:41: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像你这种情况,单位解除合同并不违法,但你可以根据你的工作年限要求单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追问:哦,这样的,我现在还在生病中,这样单位也可以要求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等
  • 在合理的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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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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