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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和广州某公司于七月签定的合同为一年,但是公司方于9月底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已经在其公司工作了一年时间,所以按合同法规定,公司方应该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毁约补偿。 2. 公司方在与我解除劳工合同前未能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关于解除劳工合同的事宜,并且直到现在还未收到关于解除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书面通知(包括E-MAIL通知),所以造成了我现在仍属于广州某公司员工的事实,但是口头通知已经于9月底通知到位。所以按合同法规定,公司方在未能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方应该再补偿当事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未提前通知的补偿。 所以公司方应向我提供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各位律师朋友给予帮助,依据是具体的哪条,谢谢各位律师。 注:此公司为外资企业,不方便透露其公司名称

劳动纠纷
2005-10-25 2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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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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