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号接下一公司直营店,当时货款加三个月房租共87000,当时只是告诉说房租9月份到期,接下来要自己续租。(当时没有给我看房屋租赁合同)可是房租到期后,房东因和公司为门店转租问题有过争执,且于12年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经双方同意附加一条:“门店于14年9月19日到期后房东无条件收回门店,已方不得以任何条件续租。”经和房东协调无果,只好于9月19日搬离门店,搬走时还出了25个月(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现找公司退还货物和物业费,公司领导全部“打太极”不作为,能否经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公司有相关规定:直营店不经营了公司协调将货物调到到就近的直营店进行销售,或者谁想在该地区经营必须无条件接收上一任的全部货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