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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期拆迁的【2012年4月份】,今年9月份拿到过渡费而我家没有,于是我就到相关部去要了说没有理由是1.我家三个人当中已经有俩人拿了房子。2当时在拿那俩个人房子的时候签了一份延期合同,其它的人一套房子也没拿也没签延期合同【所以有过渡费】。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我能要回没有拿到房子的人的一个人的过渡费吗。备注【当时拆迁的协议上没有写什么时候拿房】

房产纠纷
2014-09-21 12: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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