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和我们拟定的合同内容是:乙方自行解决拆迁安置过渡期的房屋。水、电、气交费报停手续,过渡期为15个月,逾期之日起按拆迁政策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如因拆迁人的责任导致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逾期不足6个月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不足一年的,按月增加1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现在的问题是,除去那15个月,开发商都还拖欠了18个月。
开发商给我们的过渡费是把18个月分开算的,前6个月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来给的,然后第7个月到第12个月按月增加1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后的几个月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而我们认为应该按最后一条,也就是18个月都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这样算起来两种方法相差1万多。
所以想咨询一下到底应该是哪种赔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