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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厂只说了一句,说我是自动离厂的,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而我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外还提供了其他许多证据。 但仲裁委员会一概不理,连厂的话也断章取义,只说,厂不承认解除了你的劳动合同,要求你回去上班,不敢记录厂说我是自动离厂的。仲裁委员会就以我的情况不符合《关于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的情况之一,就一定要我单方面举证。 问题: 1、我的情况,除了法院,可以向那个单位部门投诉,或向哪个部门请教? 2、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就算请律师,律师也要讲出道理,驳倒对方,才能胜诉,可以以什么理由驳倒厂的谬论?

劳动纠纷
2005-10-22 2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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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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