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事情是这样,我单位属于园林绿化局下属单位,我是2012年7月毕业,9月和A绿化队签订临时工用人合同,已在该单位工作一年,2013年9月考上园林局下属单位B公园事业编,成为正式职工(A绿化队和B公园合并,但B公园属于财政拨款,A绿化队属于差额拨款),后在B公园工作至今。现国家补发一年工资,正式职工满年补一万元(属财政拨款),队和公园临时工补5000元(这笔钱是因队里领导怕临时工闹事才用队里资金补发)。 可是,我属于2013年9月与A绿化队解除合同转入B公园工作,就只发给我3300元(属于9 10 11 12 这四个月公园财政补发工资),剩余6700元公园领导说因我转正四个月已发,剩余临时工工作月份(2013年1月至8月)补发工资应找绿化队领导,这种情况我单位有5人与我一样,这笔钱我是否该讨回,责任方是谁,如果不给我怎么起诉?

劳动纠纷
2014-09-16 14: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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