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 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2、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3、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4、根据上述规定,检法均可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期限均重新计算,因此监视居住的时间会超过6个月的;但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本人曾在公安机关工作20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有需要可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