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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妈(70多岁)带着土地交换协议书到诬告方家中要求签字,当时我妈在三楼看见诬告方老婆在房间内在缝纫机前缝制什么,没有看见诬告方老公,于是退回2楼厨房间等待了5分钟左右,然后回家。饭后,我妈在中午约11:30时左右,再次到诬告方家中要求签字。在2搂厨房间的饭厅里碰上了诬告方的一家人(其中包括诬告方的老公、老婆、女儿和诬告方老公的妹妹),双方在争吵中,诬告方责问我妈到他们家里干嘛?是不是偷东西?还出口恶语以后凡是不见的东西都是我妈偷的。在争吵中,诬告方的女儿悄悄的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即派二位民警到场。二位民警到场后,我妈即向派出所民警告知到他们家中的原因,二位民警也看出我妈不是那种偷窃人的样子,就不作进一步的调查了,遂将我妈送回家。此后,我妈心里和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请问,是否可以起诉对方为“诬告陷害罪”?起诉的时效是多久?

刑事案件
2014-09-09 21: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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