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需求助的问题:
申请执行的时效马上将满了,我想申请执行,但有几个疑惑需各位法律专家的帮助:
(一)2010—2012(即下判之前)的损失赔偿之未给付的煤炭部分是否可以适用《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的规定?
B公司未给付我煤炭,我家无煤燃烧来烘干粮食,只得借钱买煤炭来烘粮食,但能借到的钱有限,买来的煤炭也有限,不能满足烘干粮食的所需,致霉变、损坏了部分粮食,收购商降低几个等级收购用作饲料,卖粮的钱少收入一大截。借的买煤款和粮食降级损失是否属于《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95条的“造成损失”可要求双倍赔偿的情形?
B公司未给付煤炭致家庭冬天缺少燃烧料取暖,家里人受冻生病产生的医药费是否属于《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95条的“造成损失”可要求双倍赔偿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