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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那么,律师代书遗嘱继承见证是否也是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是否只有继承公证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才是合法有效的、才可以办理过户。

房产纠纷
2014-09-04 21:35: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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