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在1999年欠其朋友几万元钱,因我朋友当时无力偿还,对方上告法院胜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将我朋友在市郊的52平方农村老屋抵债给对方。对方取得该房后一直未能办理变更手续,土地证上一直是我朋友的名字(因对方是城市居民,按国家有关规定是不能取得农村房屋的)。几年来我朋友一直想还回,但最后都不了了至。最近城中村改造,该房被拆迁,分配了安置房。我朋友以房屋的所有权是其的身份向市城改办提出要求取得该安置房,市城改办以有法院裁定为由拒绝。我朋友又向法院提出当时的裁定是错的,是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纠正该裁定,法院以时间已久不予纠正。现在对已取得了该安置房。请问该事件是否可以打官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