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欧打女方,女方为了不在受伤害,主动与男方亲热并发生性行为,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由于当时有所顾虑,事发近一月,伤害部位及发生性证据己不存在,但事发地点,被打伤情,现有人证,男方己承认打了女方,且发生性行为,但不认为强奸,理由是女方主动提出,男方所认为有录音,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据请给予解答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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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看男方殴打的主观故意是想通过殴打使女方不敢反抗从而进行强奸行为,还是发生口角以后纯粹是为了泄愤而进行的故意伤害女方身体的殴打,发生事情以后应该第一时间报案,现在一个多月的话,很多证据不能保存下来,即使他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在证据上也很难给他认定强奸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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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告他故意伤害罪。如有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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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自愿的不属于强奸,对方并未逼迫你发生性行为。你只能报警对方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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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强奸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分析:1、殴打行为的动机目的,与性关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女方是否因为受到胁迫而致使性关系发生。
追问:当时被打之后,男方要求女方脱衣服,女方为了使自己不受欧打,主动与男方发生关糸。请问男方要求女方脱衣服动机难道不就是占有,女方处于当时情况如不主动就会遭到男方继续侵害,请问男方是否构成暴力,胁迫,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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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