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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公司让我递交社保办理的资料,并收取了9月份的社保金,有公司收据为凭,且告知我以后会在每月工资中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11月份时我去取医保卡时,人事部说我刚刚才缴纳社保,还无法拿到医保卡。由此,出生了纠纷,2013年4月我拿到医保卡后经网站查询后得知购买社保的时间是2012年11月份。为此,我多次 找过人事部门经理,要求公司补缴空缺的2012年9月、10月社保,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公司现在把收取的2012年9月社保现金退还给我,无奈之下我只有收取了。请问,我能继续要求公司给我补缴空缺的社保吗?或者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够得到补偿金吗?

合同纠纷
2014-08-29 19:20: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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