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合伙开公司(Q),其中股东(A)有一个 个体执照(W)。公司(Q)和个体(W)经营地址的同一个地方经营范围也相同。
现在,公司(Q)内部承包。
股东(A),自主经营公司(Q),并自愿自行承担承包期间公司(Q)的债权债务。
当承包期满后,因为经营不善,股东(A)欠外债50万。
承包期间股东(A)并未做详细的进货出货单据或者没写明进货出货单位。
那我们要怎么去区分股东(A)是用公司(Q)还是用个体(W)去欠的外债呢?
股东(A)自行退伙或公司(Q)股东会决议将股东(A)除名后,该50万的欠款,是由股东(A)自行承担?还是由公司(Q)承担后,向已退伙的股东(A)追讨此款?
请律师大大详细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