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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7号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还约定百分之0.5违约金,现出卖方未能做到,请问能否有胜诉把握,2011年5月1日交房,我实际拿到钥匙在6月22号,拿钥匙时交了房屋维修基金,又交了百分之二的房产税,现在出卖方又让我拿2%的契税,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房产纠纷
2014-08-28 0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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