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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筑公司是一个五几年建起来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三级企业的老公司,现已退休职工有274人,在职下岗人员50多人,上班的管理人员以及保管员7—8人(现都有50多岁了、每月发40元生活补贴)。现在管理人员的开支收入来自与外来人员承包工程以及脚手架、门面的一点管理费用。 2014年8月有几个领头退休职工邀请了所有已退休职工强烈要求变卖所有财产,(都拿着退休金)与现在职职工平均分变卖所得财产,(另外几个带头的邀起所有已退休职工从拍卖所得财产中要求索取的几万元带头的操心费用),这合不合法。因已退休职工比在职下岗人员多上四倍多,在职下岗人员怕发生冲突没有办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政府及主管部门也说 说要公司自己解决,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维护在职下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如公司变卖所有财产之后,已退休职工(都有退休金)有具备企业破产的资产分配权吗?在职下岗职工应得到什么样分配,安置及生活补偿费用,应先考虑在职在还是退休的,有那些条例法规才能提起诉讼请求。 还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是不是包括(因已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吗?有什么条例法规。因已退休职工要求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吗?

公司企业
2014-08-27 13:47: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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