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试用期未满辞职最新劳动法:我是14年7月10日到本公司上班,公司要求前三天为培训期,不予计提公司,由于13日是礼拜天,就从本月14号开始计算,本应该上班天数17天,基本工资3000元核算,那我该得到的工资:3000/31*17=1645元,由于自身原因,我由14年8月5日提出辞职,当天下午就交接完工作,公司要求说所有员工规定是每月15日发放工资,好吧,我就等15号吧,可是到了15号以后发放工资时公司是以基本公司1800计算,请问劳动法有这样规定,试用期未满是以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的???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到手的工资是有多少呢???急,谢谢亲们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