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朋友2013年9月20号办的婚宴,没有领结婚证,然后一起生活,到2014年1月20号我发现两个人性格不合当天也吵架了,我就离家出走了,然后就一直没在一起生活,之间也没有小孩和财产纠葛,现在2014年8月25号了,他让我跟他签一个解除事实婚姻的协议,我想咨询下我们之前算事实婚姻吗?法律保护吗?签这个协议有什么作用?有法律效益吗?对我有什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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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你们这个按同居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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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你们属于同居关系,签署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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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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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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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是事实婚姻,不用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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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感情不和,直接分开居住即可。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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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