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情况是和前夫离婚前有用房产去公证处做了借款40万的强制执行公证,离婚协议这40万由前夫偿还,这40万借的时候前夫说是要还给公司的,后面发现他只还了公司20万,其它20万不知用于何处,现在前夫人跑了,找不到他人了,这40万是否要由我偿还(前夫的弟弟是担保人),房子现已经卖掉了。而且我名下还有一些小额贷款、银行贷款等多笔将近50万的债务,都是前夫用我名义贷的,现无力偿还,请问这些债务偿还的优先顺序如何排列对我比较有利,偿还不上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