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曾经向合作伙伴借款20万元,并给债权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为凭。后因种种原因,二人关系恶化,债权人诉至法院调解,并达成协议。朋友在还款日前将20万元凑齐。还款时,债务人向债权人索要当初亲笔写的借据,但债权人说调解时留在法院了,也不能出具任何证明证实他的说法,见债务人有为难情绪表现,就开始辱骂,致使最终双方不欢而散。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在这件案件中,债权人的鲁莽行为导致还款事宜搁浅,他是否负有责任?若强制执行费用又该由哪方负责?该项费用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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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将款交付给法院,从交付法院开始就算债务已经偿还。不必等到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肯定是被执行人负的。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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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代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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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搞的那么麻烦,可直接要求债权人另行写一个收条,并在收条中写明此前的借条已经作废且双方无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收到收条的同时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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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尽快向审理法官说明实际情况,并将欠款交与法官,由法官转交债权人,以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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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法院,由法院转交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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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