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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房地产代理公司工作,任职销售经理一职,工作时间2013年9月——2014年5月,当时因身体原因查出疾病需要休息,便提出辞职,也是不想耽误工作。入职期间公司没有与任何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离职前与老板谈好在我在职期间所有办完购房手续及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只是等待放款的这些客户的提成是给我发放的,我离职之后只发了一个月的佣金(4月份的),还有5、6月的佣金没有给我发,说是公司的一个股东说:“人都走了不能发剩下的佣金。”7月份在做佣金表前就给在职的经理说不用算我的佣金了。 我觉得不合理是因为那些未拿到的佣金是我在职时工作的成果,银行放款时间是没办法控制的,说不给就可以不给发了吗?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告这家公司吗?我现在手上有的资料: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全案场的佣金发放名单电子版。我可以告赢吗?

合同纠纷
2014-09-03 1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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