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因公受伤,2001年工伤认定,伤残2级,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大部分护理,因公司倒闭瘫痪,至今未享受工伤待遇。公司2006年破产,2010年改制拍卖,2012年进入法院,2014年8月1日判决,老工伤老待遇。现上诉中院,寻求法律帮助,使用老待遇,还是2011年工伤条例62条第3款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因哥哥瘫痪,给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被迫我学医,父母有病无钱住院,病故在家中,我也失去一个正常人的家庭生活,我现在也是单身股骨头坏死,20多年来艰难度日,死理逃生,我哥现在能和他们打官司,也是不幸中的万幸,可我的父母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希望各界法律人士的帮助,让被告还我一个公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