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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德州新房交钥匙时还交开口费吗

房产纠纷
2014-08-18 11:11:3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现在仍然有很多购房者会遇到开发商收取开口费(诸如暖气开口费、燃气开口费等)的问题,实际上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了这些开发商的重复乱收费行为,购房者完全可以不用交纳这些违规违法收费项目。另外,有些狡猾的开发商还会在合同中设置陷阱,约定开口费由购房者承担,这也是违法的,购房者完全可以拒绝。2001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二项规定:“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逐项清理……”这份《通知》还列出了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就在其中。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所谓开口费等相关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暖气开口(户)费是指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费;燃气开口费是指城市煤气建设集资费,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暖气集资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20日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 咨询主管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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