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用人单位5月17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只给了我一个复印件。在10月14日仲裁庭第二次开庭上却编造说:“并没有解除过与我的劳动合同,不承认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的存在。说我是自动离厂的,厂对我特别宽容,没有作出过任何处理,随时欢迎我回厂上班。”
问题:厂说我是自己离厂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一,厂不需要负举证责任,对吗?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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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你好!
我也有类似情况,是裁员,是在会上口头说的,连复印件都没有。已经是在协商补偿金事了,后来厂方说要咨询律师,叫我等待,一拖就是一个多月,后来360度转弯,说我擅自离职,不需补偿。
可现在厂方却说你擅自离厂啊,怎么还能回厂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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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你现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几个月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然后要求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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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回原单位上班并可要求单位支付5月至今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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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