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情况:用人单位5月17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只给了我一个复印件。在10月14日仲裁庭第二次开庭上却编造说:“并没有解除过与我的劳动合同,不承认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的存在。说我是自动离厂的,厂对我特别宽容,没有作出过任何处理,随时欢迎我回厂上班。” 问题:厂说我是自己离厂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一,厂不需要负举证责任,对吗?理由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05-10-19 01:04: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