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是2012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协议归定孩子归前妻抚养,我每月付3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但必须每月都让我探视孩子,如果不让我探视孩子,我有权拒付抚养费。离婚后我从12年8月起一直按协议执行,但是从13年7月起,她就不让我见孩子了,我后来多次与她沟通,她都以各种借口阻挠我见孩子,无奈之下,我从13年10月至14年7月份一直没给她抚养费,现在她把我告了,要求我支付所欠的十个月抚养费3000元,并要求从今后把抚养费涨到每月568元,我认为是她违反协议在先,一年没让我见孩子,我不应该补交所欠的3000元抚养费,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要求继续按协议执行,我的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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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的,可以起诉|||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的,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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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