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的第5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请问 1)对于患重病员工,该医疗补助费增加的部分比例有没有封顶,单位在赔偿时,能否在六个月基础上增加到20个月。 2)对于国有企业为考虑和谐,以上是否算国有资产流失,单位领导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罪的情况。

合同纠纷
2014-08-13 21:24: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纠纷 18980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吗
民法典 455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吗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 394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治安拘留案底怎么查询
治安拘留的影响
治安拘留案底怎么查询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3215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230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66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515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250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121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