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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公司任职,2011年6月20号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到2014年6月19号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跟我续签劳动合同,工作是在江苏做售后服务,目前我的工资才发到今年的四月份,保险也是,上个月23号我跟公司人事联系给我的答复是让我主动提出辞职,公司给我发今年五月份和六月份的工资,没有任何补偿,我没有同意,今天再联系公司人事,给我的答复是没有任何补偿,之前答应的两个月工资也不会发,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的损失吗?

劳动纠纷
2014-08-10 06: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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