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官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我是原告。在执行被告的房产时,被告把父母遗产这一套放弃继承。一审法院依据《继承法46条》不予支持被告的主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第47条》支持了被告。我认为二审法院使用《继承法47条》是错误的,因为被告负有到期未偿还的债务,不能放弃。对于二审的判决我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检察院的依据是:“继承法第46条所指法定义务,对该案不适用,该案是约定义务”。我的问题是,检察院对于《继承法46条》的理解在本案中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