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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顾某担任会计一职,前两年是全职性质,工资是3000元/月,由于她嫌工资低,双方协商从去年6月份开始做兼职会计,工资为1000元/月(以每月的社保抵工资)。这种状况延续到今年的6月份。7月份我公司重新招聘了一位兼职会计,(不过7月份社保未断)。现在她提出要我们赔偿3个月的工资,标准是3000元/月,不然她就把帐拒不交出。我想请问这种情况赔偿工资的标准是多少,还有她这种拒不交帐的行为我们应该通过哪种途径解决?

合同纠纷
2014-08-06 2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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