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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05.11.18日到期,在当时签订合同时,在补充条款中规定有1万元的违约金(在公司期间没有接受过公司的有偿培训),因各种原因我不愿意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于2005年7月13日请假不去上班了,当时没有提出辞职是不想交1万元违约金,想等合同自然结束。但公司不承认我的请假手续,在公司内部发了文件通告认定我旷工,对我除名处理,并且停交8月份开始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通告的日期是8月2日,我是近日才从同事那里看到。 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现在是否可以自己补交保险? 补交保险是否需要原公司的认可?我是否还需要赔偿违约金? 目前从我自身的利益来考虑该怎么做损失可以小一点? 如果我去转我的档案及社保的时候公司不配合要我交钱怎么办? 谢谢

劳动纠纷
2005-10-20 06:25: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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