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年6月17日,麻城一开发商取得了90根路灯杆的广告使用权,要求单价不高于970即总价不高于8.73万元。由于要求偏高价格超低,因此,20余天的时间过去,多家广告公司无一能够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眼看几十天的时间和几万元的使用费白白流逝,7月7日该开发商派我公司请求帮助。7月8日对方一周姓经理当面承诺这一业务将由**广告制作的保证后,**广告公司从对方想要的效果入手,根据自己的丰富经验,设计独特方案,并反复试验改进,于9日提交了样品。经实地亮灯观看,对方一致认为达到了效果要求。7月10日下午,对方以董事长想看看实物为由,要求我们把样品送其办公室后再无音讯,后经了解,开发商早将我们的样品私下送给另一广告店解剖、仿制,让他们轻松赚到五万多元。至此,我公司被愚弄、创意被剽窃的事实终于真相大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