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原告所在房屋是厂方厂房改造的公房,被告人乙某已经在以前参与过厂方福利分房把户口迁出,后来又把户口挂回了拆迁房屋,他还能作为同住人进行动迁安置么?假如不能的话,法律依据是那条,求各位大律师解答,最好是能告诉我第几条第几款的,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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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不能再作为同住人二次享受房屋动迁款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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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不能再作为同住人二次享受房屋动迁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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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拆迁政策,按人头还是面积,之后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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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作为同住人完全有动迁公司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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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