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份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本人去签的这分合同,签了夫妻双方的名字。2012年3月份协议离婚,在协议里未说明这套期房的归属。2013年办理产权备案,男方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和房开商从新签订了购房合同。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且他把这套房子拿去银行办了贷款。请问,他和房开商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更改合同是否合法?离婚时我没争取这套房,现在我想争取我的那部分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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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变更之前的执行。
追问: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您的意思是不是我现在可以要求分割这套房的所有权?我是和他协商还是走法律途径?如果起诉是起诉他一人还是连房开商一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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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