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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份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本人去签的这分合同,签了夫妻双方的名字。2012年3月份协议离婚,在协议里未说明这套期房的归属。2013年办理产权备案,男方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和房开商从新签订了购房合同。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且他把这套房子拿去银行办了贷款。请问,他和房开商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更改合同是否合法?离婚时我没争取这套房,现在我想争取我的那部分是否可以?

房产纠纷
2014-07-30 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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