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3年3月公司因业务需要派驻外地北京工作,现在需要调回上海,且7月29日发的公函,7月30日即要求回到上海公司。 合同签约工作地点未注明,公司合约上是甲方可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大陆个城市等地域范围内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乙方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意不属于变更本合同。此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强制的工作变更,且现在是否就需要按照公司要求返回上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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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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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
追问:公司给的是2000元的驻外补贴,且合约签约是14年8月到16年7月,我是今年3月派驻去北京的。目前已经5、6月未发放我驻外补贴。想问下我是否可以不执行回上海办公,申请劳动仲裁会对我有利么,公司会赔偿么,劳动仲裁的话我可以因此而去解除合同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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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